房屋中介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房屋中介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房屋中介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中介提供的房地產買賣合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合同,只是具有一定約束力的預約合同,是不具備《合同法》上所說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說這些合同是無效的合同。但它不是完全的無效,它對合同中對於定金等的一些具有違約行爲的約束約定是有效的。

首先要弄清楚什麼是合同。《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簡單從這條規定上來說,在房產中介處簽訂的房地產好象已經符合了《合同法》中對於合同的所有構成要件,應當認爲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但是,對於房地產買賣合同並不僅在《合同法》中體現,它更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

對於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合同法》有如下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一個合同的是否有法律效力還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是否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物權的轉讓應在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進行登記。那麼這裏就出現了一個問題,《物權法》要求的是指只是轉讓登記這一具體行政行爲還是指以包括轉讓登記在內的整個轉讓行爲的登記呢?

整個轉讓行爲應該包括了轉讓合同的簽訂、到行政機構進行登記等等一系列的法律行爲。《物權法》第十二條規定: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檢視。也就是說你要就房地產的轉讓進行登記要提供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而這個必要的材料中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是最不可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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