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當中,大家在買房的時候,本來買房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如果說房地產中介服務公司再不盡心竭力的爲消費者進行服務的話,那麼對於消費者來說,連最基本的權益也得不到保障。目前我國各種各樣的法規對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都是有着相應的約束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相關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相關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1、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要公示什麼內容?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
(1)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檔案;
(2)服務項目、內容、標準;
(3)業務流程;
(4)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5)交易資金監管方式;
(6)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
(7)政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字;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繫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託書和批准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檔案。
2、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要包括什麼內容?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託提供房地產資訊、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1)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2)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準;
(3)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4)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5)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範文字,供當事人選用。
3、房地產經紀機構在經營業務時要注意什麼問題?
(1)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託人同意後,另行簽訂合同。
(2)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資訊。
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爲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3)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佣金。
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佣金,不得向委託人增加收費。
(4)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並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5)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託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a、是否與委託房屋有利害關係;
b、應當由委託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c、委託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d、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e、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f、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
g、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和支付時間;
h、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房地產經紀機構根據交易當事人需要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以外的其他服務的,應當事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告知服務內容及收費標準。書面告知材料應當經委託人簽名(蓋章)確認。
(6)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出售、出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檢視委託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的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並應當編制房屋狀況說明書。經委託人書面同意後,方可以對外發布相應的房源資訊。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委託人簽訂房屋承購、承租經紀服務合同,應當檢視委託人身份證明等有關資料。
(7)委託人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委託出售、出租房屋的,還應當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真實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書。委託人未提供規定資料或者提供資料與實際不符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託。
(8)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透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帳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4、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從事什麼活動?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1)捏造散佈漲價資訊,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2)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資訊,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3)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4)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資訊或者商業祕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5)爲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6)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7)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8)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9)爲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10)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爲。
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應該明確的向消費者展示自己的業務流程,收費項目等。另外大家在生活當中,如果遇到房地產黑中介的話,可以撥打12358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