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中介居間合同糾紛相關法律問題?

熱門城市:牙克石市律師  揚中市律師  青島律師  扎蘭屯市律師  嘉善縣律師  樂清律師  額爾古納市律師  海門市律師

房產中介居間合同糾紛相關法律問題?

如今,房地產市場快速發展,不僅帶動了房產中介的成長與發展,也在帶動着當地經濟的增長,很多時候買賣方可以透過與房產中介簽訂居間合同而獲得所需的資訊,但有時合同處理不當也會產生糾紛。下面就由小編來爲大家介紹房產中介居間合同糾紛相關法律問題。

一、房產中介居間合同糾紛相關法律問題

所謂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託,並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爲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爲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託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一)如何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須同時滿意兩個條件:

1、是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活動有因果關係;

2、是居間人介紹簽訂的合同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顧文思義,要求該合同的成立是因居間人提供了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的,即該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活動有因果關係。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法也沒有明確規定居間人促成訂立的合同應當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居間法律關係中,居間人是爲委託人服務的,這種服務表現爲報告訂約的機會或爲訂約的媒介,其目的在於透過居間活動取得報酬。而委託人的目的在於透過居間人的服務,與對方就某一事項達成協議。只有居間人的活動達到目的了,委託人才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

(二)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約主張違約金或服務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

第九百六十四條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按照約定請求委託人支付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然而,實務中,不少居間人爲使自己獲取報酬的目的不落空,往往利用格式條款,要求委託人如果因違約未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因合意解除居間協議未簽訂買賣合同的,違約方及合意解約方需向居間人支付相當於居間報酬的違約金或服務費。這樣,就使委託人處於必須簽約,否則就要承擔違約金或服務費的不利地位;而其自己則處於無論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均可獲取相當於居間報酬的違約金或服務費的有利地位。這明顯加重了委託人的責任。

(三)委託人規避居間人私下籤訂買賣合同是否構成違約?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所謂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從這一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沒有明確指出某種行爲是否屬於違約,只要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構成違約。

上文小編爲大家介紹的房產中介居間合同糾紛相關法律問題,這些就是在居間合同糾紛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很多時候由於中介行爲不規範,合同雙方合同條款不履行、合同成立不規範而造成糾紛。希望大家透過小編的回答以後遇到這類問題,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