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遇到居間合同糾紛違約金問題,購房者如何維權?

一、如何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

當遇到居間合同糾紛違約金問題,購房者如何維權?

認定“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活動有因果關係;二是居間人介紹簽訂的合同應當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顧文思義,要求該合同的成立是因居間人提供了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的,即該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活動有因果關係。如果委託人最終不是因居間人介紹簽訂的合同而取得了係爭標的,我們就不能以該結果推斷出“居間人已促成合同成立”之事實。居間人的活動只有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起有效的合同關係纔有意義。

二、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約主張違約金或服務費

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然而,實務中,不少居間人爲使自己獲取報酬的目的不落空,往往利用格式條款,要求委託人如果因違約未簽訂買賣合同或者因合意解除居間協議未簽訂買賣合同的,違約方及合意解約方需向居間人支付相當於居間報酬的違約金或服務費。這樣,就使委託人處於必須簽約,否則就要承擔違約金或服務費的不利地位;而其自己則處於無論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均可獲取相當於居間報酬的違約金或服務費的有利地位。這明顯加重了委託人的責任。因此,該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爲無效。

三、委託人規避居間人私下籤訂買賣合同是否構成違約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所謂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從這一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即使合同沒有明確指出某種行爲是否屬於違約,只要當事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構成違約。

透過上文可知,當事人遇到居間合同糾紛違約金問題時,應合理判斷居間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是否可依約主張違約金或服務費以及委託人規避居間人私下籤訂買賣合同是否構成違約,同時保留好相應的證據,透過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