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交付時需要注意什麼

商品房交付,是商品房出賣人即房地產開發企業履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重要義務之一,也是商品房出賣人與買受人爭議最多的焦點問題之一,現就商品房交付涉及的幾個法律問題作如下評析。

商品房交付時需要注意什麼

關於商品房交付時間:

《商品房買賣合同》第8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 種條件,並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看這一條款,我們都明白,論單純的交付時間不可能引起什麼爭議,因爲就是合同上白紙黑字填寫的那個年、月、日,真正引起爭議的是在該交付時間之前商品房應具備什麼樣的條件。由此得出,交付時間不是孤立去理解的,它與交付條件密不可分。

關於商品房交付條件:

《商品房買賣合同》第8條列舉了可供選擇的5種交付條件,分別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商品房經分期綜合驗收合格、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檔案以及自行約定的條件。現實生活中選擇最多的是“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和“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下面就這兩種交付條件分述如下:

1、商品房經驗收合格

(1)法律依據

“商品房經驗收合格”的法律依據是《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經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驗收主體

按照上述規定,商品房驗收的主體是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檔案。但從2000年起我國改革了竣工驗收制度,根據建設部[2000]142號《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4條:“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見驗收主體由原來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變更爲建設單位,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轉換爲監督主體。

(3)驗收合格的時間

從上述程序來看,竣工驗收合格的時間應當是建設單位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之日。但實踐中絕大多數買受人認爲應以《竣工備案表》的取得作爲竣工驗收合格的標誌,這種觀點在法律上來說是站不住腳的。根據《房屋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竣工備案時間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竣工備案檔案並驗證齊全後在《竣工備案表》上籤署收訖的時間,因此這和工程透過竣工驗收是兩個時間概念。

從法律層面上分析,竣工驗收不以《竣工備案表》取得爲標誌,但是如果開發商與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以“商品房經驗收合格”作爲交付條件,爲避免爭議,我們建議開發商儘量做到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之前取得《竣工備案表》。《竣工備案表》相對於《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後者爲政府建設部門出具,公信力更強,所以絕大多數房屋買受人在房屋交付時不願認可開發商自己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而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出具《竣工備案表》。另,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大城市制定的地方法規中已明確將取得《竣工備案表》作爲開發商交付房屋的必備條件,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第50條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三)預售合同約定的其他交付條件”。由此可見,以取得《竣工備案表》作爲交付房屋的條件之一既是廣大房屋買受人的要求,也是一種趨勢所在,所以我們在此建議廣大開發商:如果與買受人約定以“商品房經驗收合格”作爲交付條件,那麼儘量爭取在交付時間之前取得《竣工備案表》。

2、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

A、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住宅小區等羣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進行綜合驗收”。

B、驗收內容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住宅小區等羣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的內容是:

程質量、規劃、消防、人防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拆遷方案的落實情況;物業管理落實情況。

C、驗收要求

根據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竣工驗收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所有建設項目按批准的小區規劃和有關專業管理及設計要求全部建成,並滿足使用要求;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全部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各類建築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裝修色調等符合批准的規劃設計要求;施工機具、暫設工程、建築殘土、剩餘構件全部拆除清運完畢,達到場清地平;拆遷居民已合理安置。

關於商品房交付通知方式:

《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十一條規定:“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可見,開發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買房人接受房屋交付。實踐中,一般是開發商向買受人寄發《入住通知書》,我們建議以掛號信或者特快專遞寄發爲宜,這樣便於今後查詢。需注意的是,一些開發商在當地報紙上刊登房屋交付通知,而不再向購房業主發放《入住通知書》,這一做法是有違《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在報紙上刊登房屋交付通知,並不能免除開發商向購房業主發放《入住通知書》這一合同義務。

不僅僅是簡單的交付要是給購房者,而是需要購房者對商品房的質量做出驗收,若發現問題則可以要求開始即使進行整改,要是存在的質量問題嚴重影響了正常居住使用的話,則還可以要求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