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是經政府批准,具有運營資歷的房地產開發商建成的房子,它純粹是商場經濟條件下的“商品”,其出售報價是由市場經濟供求關係決議的。“商品房”的土地來歷,是經過“出讓方法”獲得“土地使用權”的。面向社會廣大公民出售。“商品房”是能夠按國家法律、法規,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的,採購者可依據自個的採購力,隨心而定房子的位置、樓層、構造和麪積鉅細等內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