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時往往是購進二手房的好時機,因爲拍賣的價格可能會較爲理想。但購房人一定要注意,拍賣行拍賣的僅是房產,而由房產引起的其他費用,拍賣機構一律不予過問。例如物業管理費、水費、暖氣費、國際電話費和國內長途話費等。因爲原房主人已經因各種原因早已無力償付上述費用,而拍賣方一般是債權人或法院。當拍賣,受益人會立即領錢走人,其他的費用則無人會過問,而這些費用很可能由於房產的不可移動性,而仍然會由有關人士前來催繳,所以拍賣房購買人會發現自己一下子陷人許多莫明其妙的債務之中。
所以購買拍賣房的投資人在應拍前應該瞭解被拍賣房產的有關情況,並制定相應方案,一旦應拍成功,如何面對和處理一大堆的債務。這些情況應與拍賣公司和債權人及物業公司協商,最好制定出相關法律檔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