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撤銷要承擔違約金嗎?

一、房屋合同撤銷要承擔違約金嗎?

房屋合同撤銷要承擔違約金嗎?

1、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爲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2、違約金分類,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爲法定違約金,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爲約定違約金。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的,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該約定支付違約金,但違約金的約定並不是毫無限制的,而是受到法律的正當干預。

3、違約金調整,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必須在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當事人纔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4、違約金責任,支付違約金只能對於違約行爲適用,它只是違約責任形式而不適用於侵權責任。只有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且違約情形與約定相符時,才能適用違約金責任。

二、怎麼簽訂租房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住房時簽訂的、用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作爲住房的承租人,既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也應瞭解自己的義務。具體來說,房屋租賃合同應包括以下條款:

1、雙方當事人的情況,合同中應寫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個人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位置,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於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牆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簡要列舉住房內出租人爲承租人準備的傢俱、家用電器、廚房設備和衛生間設備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爲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係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託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說明以下兩點:住房是用於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於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由於承租人不希望頻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時間內又要尋找新的房客,雙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較穩定的時間,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託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後能夠正常使用。

7、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8、轉租的約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並不是自住,而是想透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於這種轉租行爲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定。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9、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爲,並在合同中規定相應的懲罰辦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納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終止合同,讓其搬離;如果出租人未按約定配備傢俱等,承租人可以與其協商降低房租等。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購房合同的數量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購房權益以及財產權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