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開發商的欺詐行爲

一、如何判斷開發商的欺詐行爲

如何判斷開發商的欺詐行爲

在商品房市場中,與開發商相對應,廣大消費者仍處於弱勢,爲了避免陷入開發商的欺詐當中,最好先了解下構成欺詐須具備四大構成要件:

1、須有隱瞞真相,製造假象的欺詐行爲;

2、欺詐行爲使當事人陷入錯誤;

3、須有欺詐故意;

4、實施欺詐之人爲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開發商的欺詐行爲可以表現爲無中生有、顛倒黑白的虛假陳述或者誤導陳述,也可表現爲重大遺漏或者不正當陳述。

目前,比較普遍的欺詐行爲包括:“五證全無”的開發商欺詐消費者,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產權證,以及開發商向消費者隱瞞商品房被抵押、被查封的事實,向消費者兜售等,均可按照購房價款全額計算懲罰性賠償。而對於價值數十萬元的商品房,如果開發商僅對精裝修的地板材質作了虛假陳述,或者爲佔便宜而多計算了平方米數,應認定爲欺詐,應按消費者所付地板價款或者多計面積的價款計算懲罰性賠償。

二、開發商的欺詐行爲如何判斷

對於一般商品而言,判斷開發商的行爲是否構成欺詐,看其是否符合以下幾點:

1、行爲的手段

對欺詐購房者行爲的認定,應當採用客觀方法,即根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時所採用的手段來加以判斷,並列舉了一些典型的欺詐行爲,如以次充好的商品等。

2、行爲的後果

行爲的社會危害性是實施這種制裁的充分、必要條件,但這並不意味着一概要求有實際的損失或損害發生。依此法精神,只要經營者的行爲按其性質足以誤導消費者,就可以被認定爲欺詐。

3、行爲的主觀方面

欺詐,是指掩蓋事實真相、誤導消費者上當受騙的行爲,但在《欺詐消費者行爲處罰辦法》中規定了五種情況下經營者“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爲的,應當承擔欺詐消費者行爲的法律責任”的例外情況。

對於商品房這一較爲特殊的商品而言,由於其生產週期長、環節多、價格高等特點,不能簡單地照搬以上幾個因素而輕易地把某些開發商的行爲定性爲“欺詐”而要求其雙倍賠償。那麼,哪些行爲可以認定爲商品房買賣行爲中的“欺詐行爲”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以下情況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

(1)銷售現房時,將僞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優質房屋銷售的;

(2)銷售現房時,故意隱瞞房屋真實面積,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優質工程從而騙取優質工程加價的;

(4)銷售明知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公開銷售的房屋的;

(5)虛標最低價、清盤價等欺騙性價格進行銷售的;

(6)故意隱瞞開發商真實身份,或冒充其他開發商名義銷售的;

(7)採取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等大衆媒體對商品房做不可實現的虛假宣傳的。

如果開發商在銷售商品房的過程中出現以上幾種情況的,並且開發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購房者可以以開發商作出欺詐行爲爲由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要求其雙倍賠付。

近年來,隨着房地產市場競爭的加劇,一些開發商爲了賺錢,有時會採取一些虛假宣傳等的欺詐手段。因此,購房者在購房時,千萬不要輕易相信開發商誘人的宣傳和“豐滿”的承諾。而要是發現開發商的欺詐行爲,則此時可以透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