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購令下買房需要注意什麼

限購令下買房需要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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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各地政府爲了限制房價都出臺了一定的限購政策,這也是爲了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房價的上漲。而在限購令下,想要買房就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了,同時需要注意的地方也比較多。那麼限購令下買房需要注意什麼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限購令下買房需要注意什麼

(一)未滿18歲禁買商品房

戶籍家庭和常住非戶籍家庭(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和未成年子女,“常住”認定標準爲能夠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的納稅證明或社保證明)只能新購1套商品住宅,非常住的外地個人和家庭不得購買商品住宅。與其他城市不同的是,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單獨購買商品房,堵住投資者鑽空子的機會。外國人、外資企業購房則按住建部有關政策嚴格執行。

(二)三套房難用公積金貸款

第2套房貸首付比例不得低於5成,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第3套及以上房貸全面停貸。

爲杜絕各種變相實現3套房貸的可能性,禁止各商業銀行發放消費性貸款用於購買住房,禁止發放浮動型住房貸款和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貸款;禁止在全額還款前追加貸款。

住房公積金同步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9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仍可爲2成;首次購房但建築面積超過90平方米的,首付比例爲3成;特別要求第2套房貸的,首付比例不低於5成,第3套及以上房貸的,全面停貸。

二、因限購令違約要承擔責任

“限購令”是指由國家行政部門頒佈施行的一系列以限定在某個行政區域內購房人羣特徵爲核心的抽象行政行爲,從制定機關、發文文號、發文對象上來看,無論是中央限購令還是地方限購令都不具備法律法規的屬性,均屬於內部行政管理性法律檔案。

限購政策的出臺,是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之後出現的情形,買賣雙方在訂立合同之前均不知情,應屬於情勢發生了重大變更。“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訂立後原據以訂約的客觀環境發生雙方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巨大變化,導致如繼續履行合同將顯失公平、違背合同目的或沒有必要的,雙方可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定解除或變更合同,並免除雙方由此而生的違約責任。

政府、銀行相關房貸政策的調整,應該屬於“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因爲合同買賣雙方對於房貸政策的調整是不能預見和左右的,而如果買方繼續按照雙方訂立的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將會使其在訂立合同時的目的無法實現。

購房者和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後,政府出臺了限購令政策,使購房者喪失了購房的資質,而限購令政策的實施,是導致雙方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購房者和開發商均沒有違約行爲,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均無過錯。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審理解釋》的規定,開發商應當退還購房者的房款。當然因雙方均無過錯,所以雙方也自然沒有權利,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現在的房價居高不下,但依然有一些有錢的人會以房產來作爲投資的方式,因此各地政府纔會出臺相應的限購令,希望能夠藉此遏制房價過快的上漲。而對於購房者來講在限購令下買房的,實際需要注意的地方也不少,畢竟這與自身的利益密切相關,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