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經濟適用房系附一定條件的產權,屬於有限產權,對其上市交易年限作了滿5年的限制,並非禁止流通;經濟適用房指標系權利人享有的財產性權利,法律並未禁止轉讓。
第二,確認合同無效以法律、行政法規爲依據,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屬於部門規章。
第三,在禁止上市交易期限內轉讓經濟適用房,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物權變動結果與債權原因行爲相區分,債權效力不受影響,故轉讓合同有效。第四,轉讓經濟適用房或其指標,並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