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土地使用權人出租土地權交什麼稅

在我國土地使用權人出租土地權交什麼稅

相關產業的發展其實也是和國家規定土地使用的政策方針有一定關係的,現在民衆可以把個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出租出去。但形成了土地租賃關係以後很多人是不清楚土地使用權人出租土地權交什麼稅?事實上,在營改增以後,出租土地使用權必須要交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和城建稅等稅費。

一、在我國土地使用權人出租土地權交什麼稅?

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出租方爲個人的交個人所得稅,稅率可能是1—2%。企業的交企業所得稅)。

土地使用稅應由實際使用土地的一方繳納,所以租賃土地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15號)第四條規定:

“關於納稅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關於土地租賃最高期限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所以除特別主體意外,其他一般主體訂立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條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爲生效要件外,尚須如下特別要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讓金,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

(1)土地使用者爲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針對土地使用權人出租土地權交什麼稅的問題就給大家介紹到這裏了。其中土地使用稅是需要租賃方自己交的,但是各地針對土地使用權出租所產生的教育附加費以及個人所得稅等這些制定的稅收比例各地可能都有差別,具體在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的一些手續證件的時候,到地稅部門交稅的時候自然就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