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解除時有關問題的實體處理
1、如承租人欠租超過合同約定期限,合同應予解除;合同未約定期限的,欠租達三個月以上,合同亦應解除。
2、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房屋可先行交還給出租人。承租人對房屋有裝修的,可待評估單位評估完結後交還;未進行裝修的,逕行交付。
3、承租人對場地有裝修時,對裝修的處理。合同有約定按約定處理;合同未約定的,能拆除的動產部分由承租人拆走,不能拆除的固定裝修,對出租人可用部分予以評估折舊,由出租人酌情承頂,給予承租人相應補償。對於不能承頂部分造成的損失,因承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裝修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因出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的,裝修損失由出租人承擔;雙方均有過錯的,由雙方按過錯大小分別承擔。
4、因承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賠償問題。承租人應向出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是:
(1)所欠租金及其它費用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即滯納金);
(2)簽約時所交租賃定金由出租人沒收;
(3)當上述違約金及租賃定金不足以彌補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損失時,承租人還應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損失賠償金。
5、因出租人過錯導致合同解除時的違約賠償問題。出租人應向承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是:
(1)向承租人雙倍返還租賃定金;
(2)賠償承租人的裝修損失;
(3)當上述仍不足以彌補承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損失時,出租人還應另行向承租人支付損失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