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用房轉租該如何辦理

居住用房轉租該如何辦理
律師解析:辦理居住用房轉租時,居住人應經出租人同意,租賃合同中已經約定可以轉租、或雖未約定但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可以出租給第三人。
簽訂的轉租合同應符合雙方意願,明確約定第三人不得在房屋內擅自搭建、合同日期不得超過剩餘租賃期限。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