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嶺房屋出租常見的糾紛有哪些

溫嶺房屋出租常見的糾紛有哪些

不知從什麼時候開始,像租房糾紛這樣的事情,已經越來越成爲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一個問題。其實租房已經成爲我國社會生活當中的一個常態,如果租房糾紛解決不好的話,對社會的發展和經營是很不利的。下面小編就詳細爲大家介紹一下,溫嶺房屋出租常見的糾紛有哪些?

溫嶺房屋出租常見的糾紛有哪些?

(一)承租人擅自出租房屋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租賃房屋,但未及時提出異議的,視爲同意轉租。

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轉租租賃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時,要求承租人返還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應收租金部分的利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

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遲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理的期限是:

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計三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

經營用房承租人累計六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一個月內仍未支付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人出賣房屋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人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的,受法律的保護。

承租人以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惡意串通,侵害其優先購買權,要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出租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承租人要求按第三人購買房屋的同等條件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出租人同意的除外。

我們可以看出,其實房屋出租常見的糾紛主要是承租人擅自出租房屋或者說承租人預期未支付租金,在租期內出賣房屋等等。當然還有一些其他比較常見的情況,比如說承租人將屋內的東西進行損壞等,這就要求在簽訂協議的時候,一定要對這些常見的糾紛在協議當中進行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