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合同二級標準違約情形出現後怎麼辦?

一、物業合同二級標準違約情形出現後怎麼辦?

物業合同二級標準違約情形出現後怎麼辦?

物業合同二級標準違約情形出現後首先可以看一下當初簽署的合同之中是否約定了違約方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對於未約定的情形,則可以臨時協商處理違約事宜,在協商的時候,可以先預計一下違約情形發生後守約一方可能會遭受的經濟損失,這樣可以省去後期雙方協商調整違約金數額的步驟。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簽署物業合同需要注意什麼事項?

(一)明確委託物業服務的內容、範圍和期限。由於現在專業分工的細化,出現了專提供某一項服務的物業公司,所以在服務合同裏一定要明確物業公司是管理小區全部的物業工作,還是隻負責某一項服務內容。如果約定不明,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例如某小區業主委員會透過招標聘用了一家物業公司,委託其管理小區的全部物業內容。而該公司在接手以後,除了物業費是自己收取外,其餘的物業服務內容全部以低價委託給其他沒有業務的物業企業,來賺取其中的差價。而受委託的物業企業以低價承接該業務後,由於成本的原因,只能是降低服務的內容和標準。如果業主委員會在服務合同裏沒有約定詳細的服務標準,也沒有約定該物業公司不得將服務內容轉委託給第三方的話,由於該物業公司這種做法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業主只能是白受損失。所以如果業主委員會是看中了某家物業公司的品牌和服務質量,那就要在服務合同中約定詳細服務內容和具體的服務標準,並且約定該公司不得將服務內容轉委託給第三方,否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樣才能避免業主花高價買低質服務的情況。

(二)除了《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擁有的權利外,其它一些權利,也應在服務合同裏更具體地約定。例如,由業主委員會收取物業費後轉交給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應爲業主委員會提供相應的辦公場所、業主委員會的主要領導人可以從物業費中提取補貼、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公司服務質量有權提出意見並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等內容。同時,業主委員會應承擔相應的義務,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費,積極配合物業公司工作,尊重物業公司專業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

(三)明確物業公司的權利和義務。本着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在賦予物業公司管理整個小區日常事務權利的同時,也要明確物業公司所承擔的義務,並且儘可能地明確責任,例如保安失職導致業主物品被盜,物業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在使用物業費時,必須有明確的記錄並向業主委員會公開賬目等。

(四)對違約責任的約定。要在服務合同裏明確物業公司違反約定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約定的責任要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不要約定成一些大而空的法規內容。特別是對提前解聘的物業公司不及時退出的情況,雖然新的《物業管理條例》規定了國家行政機關對其處罰的內容,但是它彌補不了給業主帶來的實際損失,所以一定要約定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物業公司每拖一天就要承擔一天的違約金,這樣纔能有效保護全體業主的利益。

在簽署物業合同之前,首先可以先判斷一下物業服務的內容、範圍和期限,並明確物業公司的權利和義務,此外,在合同之中也可以對違約責任進行約定,對於此種對違約責任有明確約定的情形,在違約情形發生後,直接按照合同的約定來處理違約糾紛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