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處理糾紛上報步驟是什麼

一、物業處理糾紛上報步驟是什麼

物業處理糾紛上報步驟是什麼

(一)物業管理糾紛仲裁處理的一般程序是:

1、一方當事人向待定的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

2、委員會於收到申請書後5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

3、立案後在規定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答辯,雙方按名冊待定仲裁員。普通程序審理 時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雙方各選一名,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任首席仲裁員;案情簡單、爭議標的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員審理;

5、開庭:庭審調查質證、辯論、提議調解;

6、製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時製作裁決書;

7、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物業管理糾紛的訴訟

當事人透過訴訟方式解決民事、行政糾紛是較常見的方式。訴訟的管轄是人民法院。與仲裁明顯不同,人發法院對已提交訴訟的當事人管轄是強制性的。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訴訟程序大體上有以下幾個驟:

1、當事人一方(原告)提交起訴狀,起訴到法院;

2、法院立案後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提交答辯狀;

4、開庭:調查、辯論、調解;

5、製作調解書或一審判決書;

6、雙方均不上訴,則判決書生效;或一方不服提起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

7、第二審審理:製作二審調解書或下達二審判決書,此爲終審判決,不得上述;

8、最後執行。

二、物業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方式,概括越來有以下幾種,也常用到的

1、當事人各方自選協商和解;

2、各方當事人請求第三人調解,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解。

3、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

4、司法訴訟。

(二)糾紛的調解

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調解,包括民事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民事調解由爭議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一個機構和個人,由第三方依據雙方的意見和授權提出解決意見,經雙方同意並執行,由此化解糾紛。但此種方式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後,當事人一方如不執行,則前功盡棄。

(三)物業管理民事糾紛的仲裁

1、可以透過仲裁途徑解決的應是民事性質的爭議,主要是基於合同的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

2、仲裁庭管轄物業管理糾紛的依據是當事人認定的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一個條款,說明一旦有爭議就提交仲裁,這叫仲裁條款;

另一種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出現糾紛後臨時達成提交仲裁庭的書面協議。

仲裁協議要寫明以下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待定的仲裁委員會。

最後物業糾紛是一種很常見的糾紛,也是一種正常情況,當事人在面對這種糾紛,可以首先考慮協商解決,畢竟物業的存在就是爲了方便業主的居住環境,爲業主提供良好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