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費催繳通知單有法律效力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期限內未交納物業費,物業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爲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二、催繳物業費有哪些障礙存在
絕大部分欠費的業主、住戶對物業服務人員懷有牴觸情緒,但是喜歡自己做出交費的決定。欠費業主、住戶獲取所需時的四個障礙:
1、欠費業主並不信任物業服務人員;
2、欠費業主覺得自己根本沒有享受到我們的服務;
3、欠費業主認爲我們的服務帶來的幫助不如其他同行服務質量顯着;
4、欠費業主自己並不急着交費;
三、物業費催繳通知單貼門上了能作爲訴訟時效的證據嗎?
物業費催繳通知單貼門上,是能作爲訴訟時效的證據的。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訴訟時效制度,如果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將導致權利的喪失或權利效力減損的法律後果。
而《物業合同》同樣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並不是說,過了訴訟時效的物業費都無法主張了。如果物業公司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斷的,如經公證的催收單或其他方式行使債權的憑證;物業公司採取透過業主委員會催收物業費,由業主委員會出具相關證據證明等,法律是會維護物業公司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