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費空置房收取標準

按規定或約定公共服務費標準的70%交納空置物業管理費。
業主是交納服務費的義務人。物業交付後,由買受人開始承擔,業主的物業費從交付之日起開始計算,入住後,全額收取。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性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企業書面備案。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物業管理費空置房收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