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中介應具備什麼條件

房地產中介應具備什麼條件
依據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11年1月20日發佈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該規定於2016年4月1日進行了修訂)規定,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即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取得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同時應當擁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房地產經紀人員需透過由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的職業資格考試,取得職業資格後持證上崗),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還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因此,依據上述辦法的規定,正規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至少應當同時具備營業執照、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備案證書、持有職業資格證書的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方能開展房地產中介服務。


法律依據: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