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可以繼承嗎

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不可以作爲遺產來繼承。公房又稱爲公有房屋,一般是指國家所有的房屋。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人所持有的公有住房租賃證,是房屋產權人與承租人之間就該房屋的使用權所達成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從法律角度上看房屋產權人與承租人雙方建立起的是房屋租賃法律關係,所以在公房的承租人死亡後,其繼承人並不能以繼承的方式成爲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

公房可以繼承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有關規定,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遺囑而取得被繼承財產的權利,繼承的範圍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所擁有的合法財產,但作爲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對該房屋只享有的使用權,而不具有所有權。所以在承租人死亡之後,原有的房屋租賃關係自然消滅,承租人的使用權因其死亡而不復存在,但是作爲承租人的家庭成員有優先承租該公房的權利,這種權利絕不是由於繼承而來,而是在原承租基礎上,重新建立的租賃關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