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公房承租人死亡繼承該房可以嗎?

一、單位公房承租人死亡繼承該房可以嗎?

單位公房承租人死亡繼承該房可以嗎?

不可以。公房承租人變更一般發生在原承租人死亡後。由於人們尚有觀念,認爲分配給自己的房子就是自己的財產,很多老人想透過立遺囑的方式將房子留給子女;也有的人在老人去世後爭奪老人承租的公房。事實上,從法律上講,作爲國家及單位給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個人的私有財產,首先個人不能透過立遺囑的方式留給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權也是不能繼承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公有住房的產權屬於國家所有,不屬於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公房制度中,雖然涉及到對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權利,但該項權利不同於普通的財產權利,承租人只享有自己居住的權利,而沒有處分該房產的權利。因此,在原承租人死亡後,公房的承租權變更就是實踐中的難點問題。

二、公房承租人死亡,公房誰來繼承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上款規定書面確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處無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協商一致,要求變更租賃戶名的,出租人應予同意。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局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

(3)原承租人的父母。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變更租賃關係時,在該承租房屋處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況除外)而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人,結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三、申請變更公房承租人的條件

申請變更爲公房承租人的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與原承租人爲同一戶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沒有其他住房。另外,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方能成爲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在現實生活中,房管所通常要求擬變更公房承租人的家庭成員就承租人變更事宜達成書面一致,甚至有的房管所要求對家庭成員達成書面一致的情況進行公證,否則不予變更。至於家庭成員中的一人瞞着其他家庭成員悄悄變更自己爲公房承租人;有的甚至僞造其他家庭成員的簽名,騙過房管所,變更自己爲公房承租人。針對這種情況,其他家庭成員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該變更的,法院一般會支援。

公有房屋所有權歸國家或者集體。而個人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所以,公有房屋不能作爲個人遺產繼承。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是不得繼承的遺產,因而單位公房承租人死亡該房是不得繼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