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刑事民事責任分別是什麼?

(一)民事責任

一房多賣刑事民事責任分別是什麼?

賣房人與數個購房者簽訂合同,在將房屋過戶給其中一人後,應當對其他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

賣房人與數個購房者簽訂合同後未過戶給任何一方,購房者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如何確定應當過戶的對象及相關司法解釋未有明確規定,各地法院操作不一,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先考慮誰實際合法佔有房屋;都未實際佔有房屋的,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後、是否辦理了網籤、合同成立的先後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二)刑事責任

1.犯罪主體:大多是二手房買賣中的自然人

涉及”一房二賣“的刑事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且被告人多是自然人。畢竟一手房交易中作爲出售人的房產開發商相對比較有信譽和資質,即使存在一房二賣,一般也容易被認爲是民事糾紛。但仍有判決開發商在一房二賣中構成犯罪的案例。

2.賣房人透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購房款,事後又將房屋過戶給其他購房者,極容易構成合同。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一房二賣”中行爲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然要滿足詐騙犯罪的基本構造,即行爲人實施欺騙行爲——對方(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爲人或第三者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因此,要認定“一房二賣”的行爲人構成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賣人具有非法佔有購房款的主觀目的,購房者存在認識錯誤;出賣人實際取得購房款。

3.構罪形式

總結如下幾種“一房二賣”時對出賣者來說容易產生刑事風險的形式:

a.出賣者非房屋實際產權人,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b.出賣人僞造房屋權屬憑證,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c.出賣者已將房屋實際出售過戶給他人,又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d.出賣者與他人簽訂合同後,不履行房屋交付和過戶義務,逃匿和拒不退還購房款的;

e.出賣人明知沒有還款能力,將房屋重複抵押或出售,獲取貸款或者購房款的;

4.排除情形

在我國的房屋買賣的市場交易領域,此時是難免會遇到一房多賣的情形的,此時購房者是可以積極的主張自己的權利的,可以要求出賣房屋的一方向自己履行合同,也是可以請求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的,並且在嚴重的情況下,出賣房屋的人是構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