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貸非法經營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一)提供資金、貸款、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設備或者運輸、儲存、保管、郵寄、網絡銷售渠道等便利條件的;
(三)提供生產技術或者原料、輔料、包裝材料、標籤、說明書的; (四)提供廣告宣傳等幫助行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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