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要注意怎麼辦理

房屋抵押要注意怎麼辦理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認爲辦理房屋抵押只要簽訂了合同就萬事大吉了。其實,簽訂了抵押合同並不等於就取得了房屋抵押權。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只有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房屋抵押權才真正成立。那麼什麼是房屋抵押登記,房屋抵押要注意怎麼辦理?本文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房屋抵押登記?

(一)房屋抵押登記的概念

所謂房屋抵押登記是指抵押雙方當事人爲使抵押成立而在房屋登記機構依照法定程序履行的法定行爲。

房屋抵押登記分成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簽訂抵押合同後的權利設定登記;二是權利內容變更時的變更登記;三是權利消除時的註銷登記。

(二)房屋抵押登記的意義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車輛以及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簡單來說,一方面,抵押登記的作用是爲了交易安全。設立抵押權的本身是爲了保障主債權的安全,經過登記這一法定程序,能起到對抵押物是否有瑕疵的把關作用,有利於抵押權人的保護。另一方面,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抵押登記是法定要式行爲,抵押權是一種在抵押物上所設定的他項權利,履行抵押登記手續是抵押法律關係成立的必要條件。

二、房屋抵押要注意怎麼辦理

(一)房屋抵押登記的流程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登記機關應對抵押申請進行審覈,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在登記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准予登記的書面答覆,並予以登記發證:

(1)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交由抵押人收執,同時向抵押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2)以預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二)房屋抵押登記需要的材料

辦理登記時,抵押當事人應提交下列檔案: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登記申請書;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5)以預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6)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檔案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產評估報告;

(8)登記機關認爲必要的其他檔案;

總的來說,對於房屋抵押,如果向法定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則抵押生效;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抵押不生效。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對於房屋抵押登記的意義都不甚瞭解,不知道房屋抵押登記手續何時辦理生效,所以在房產交易中容易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如果您也存在疑問,一定要詢問專業的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