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允許業主加蓋頂層有效嗎

開發商允許業主加蓋頂層是無效的。一方面,樓頂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另一方面,房產公司與業主關於樓頂加層的約定無效。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而與房產公司的加層約定,不僅未經業主共同決定,客觀上也由於惡意串通而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爲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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