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開發商應返還訂金

什麼情況下開發商應返還訂金

在生活中,有很多人購買商品房,但他們不知道開發商爲什麼讓他們交納訂金,更不知道什麼情況下開發商應返還訂金。開發商讓購房者交納訂金是因爲開發商害怕購房者在買房期間,中途終止買房,而交納的可以充當房款的預付款,嚴格來說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什麼情況下開發商應返還訂金

根據《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爲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以下情形下開發商應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購房者如並未與開發商簽訂《購房認購書》,即未與開發商就“訂金”的處理作出約定,可以要求開發商全額退還該“訂金”。但是有一點必須提醒的是,應當確認開發商出具的收據上註明的是“訂金”。

二、返還訂金都有哪些情形

“訂金”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準備進一步協商所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中約定的落訂款項。買方支付訂金之後,在約定的時間內,賣方不得再將該房屋出售給其他人。關於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預付款是一種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決合同一方週轉資金短缺。預付款不具有擔保債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證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預付款一方違約,只須返還所收款項,而無須雙倍返還。此外,法律對預付款的使用有嚴格規定,當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來中預付款項,而對定金則無此限制。訂金對合同沒有擔保作用,不像“定金”對違約情形有懲罰的作用,因此,當買房者不想買房時,有權要求開發商退還 “訂金”。

在我國,訂金不同於定金,它並不是我國法律上規定的概念。因此,一般情況下,開發商是要退還訂金的,但有很多開發商在應該返還定金的情況下,不把訂金返還給購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