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的交付方式有哪幾種

不動產的交付方式有哪幾種

不動產是經常出現在大衆視野中的一個名詞,包括對房屋,土地的佔有權等,都屬於不動產的範圍。隨着社會的快速發展,針對不動產出現的各種問題也時常活躍在各類報道中。相關法律條目衆多,而大衆相關意識淡薄,是出現問題的主要原因。接下來,就讓小編給您介紹一下關於不動產的交付方式的相關內容。

我國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但這些規定,均沒有對不動產交付的形式作出明確的說明。因此,就不動產交付的形式,實踐中存在以下三種意見:

一、習慣交付

該觀點認爲,對於房屋的交付,可以領取鑰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簽字爲表現形式;對於土地的交付,可以實地踏勘土地,驗收用地圖紅線座標各拐點,覈定土地面積無疑後簽字確認或者在土地登記時經四鄰指界無異後,在地籍調查表上簽字確認爲表現形式。

二、轉移佔有交付

該觀點認爲,對於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爲交付使用。其依據爲:

1、《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爲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轉移佔有是指,佔有人以法律行爲將其佔有物交付與他人,受讓人因此而取得佔有。佔有人轉移佔有,自受讓人取得事實上物的管領力時完成。

轉移佔有具有如下特徵:

(一)必須有讓與佔有的意思表示;

(二)必須將佔有物交付給受讓人。

因此,轉移佔有是一種事實狀態的佔有,但因沒有進行登記而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

三、法定登記交付

該觀點認爲,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必須經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保護交易安全。 

2、物權在設立和變動時之所以要公示,是因爲物權具有絕對的排他性效力。如果沒有公示制度,則不利於物權交易的安全,不利於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從而導致財產交易秩序的混亂。

不動產作爲個人一項重要的佔有財產,對此的相關佔有和處置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理,因此,熟悉相關法律是依法處置財產的第一步。關於不動產的交付方式也有不同的規定,區別對待相關法規,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登記和交付,保證物權交易的安全性,避免財產交易秩序的混亂,纔是正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