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時創設物權仍要按照依法律行爲導致物權變動的規則進行。在調解書生效後,仍要當事人持調解書辦理交付和過戶登記,抵債物方發生物權變動。負有履行義務一方的當事人未履行交付或登記過戶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因此以房抵債調解書只是對當事人之間以房抵債協議的確認,要想取得房屋所有權仍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