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醫療是不是醫療詐騙?

一、過度醫療是不是醫療詐騙?

過度醫療是不是醫療詐騙?

過度醫療並不算醫療詐騙,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有些違法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已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綜上所述,雖然私生子是非婚生子女,但是其享有與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是可以上戶口的。戶口是一個人生存發展的基本,上戶口的權利是一種基本權利。

二、醫療欺詐的責任

1、民事責任

首先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擔當調整醫療欺詐行爲的大任,就目前我國當前立法現狀來看同醫療欺詐涉及最多的是《民法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軍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無疑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直接對醫療欺詐行爲人課以重罰,從剝奪自由到可能的生命權剝奪,由於欺詐是一種民事術語,《刑法》沒有直接規定醫療欺詐的罪名,根據罪行法定,醫療欺詐只有嚴格符合相關轉化型犯罪的規定和爲口袋型罪名包容纔可適用。具體有一下幾點: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合同詐騙罪、虛假廣告罪等。

3、行政責任

以醫療行爲過程來看,從開始的接待宣傳、診斷、治療和收費到出院,會涉及到一下各種不同行爲,對不同醫療欺詐行爲均有行政處罰處理。

虛假宣傳、虛假廣告的,《廣告法》第37條、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給予發佈者處罰。虛假診斷、證明或治療: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6條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4、關於消法的適用

醫療行爲具有特殊性,在醫患關係中,醫療行爲的專業性使得醫療工作人員佔據絕對資訊優勢地位,而患者及其家屬往往對疾病的關切更凸顯這一羣體的弱勢地位,對醫護人員的強烈依賴更是難以保證醫患之間的公平。

過度醫療並不是詐騙行爲,醫療欺詐屬於欺詐行爲的一種,可以按照欺詐罪來處理的。同時,醫療欺詐的犯罪手法、行爲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廣大消費者需要提高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