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房屋沒有書面合同租房行爲是不是有效
租賃房屋沒有書面合同的也有效,但是如果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如果沒有書面合同會被認定爲不定期租賃,雙方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規定合同可以採取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所以除了法律有特殊規定,以及當事人有特殊約定的,租賃合同不一定非要採取書面形式。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爲不定期租賃。
二、出租人賣掉租賃房屋的,租賃合同是不是還有效
租賃期間出租人賣掉房屋,租賃合同還是有效的,承租人可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繼續對出租房屋進行使用、佔有。
但是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出租人賣房提前未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主張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三、兒子出租母親房屋抵債租賃合同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兒子出租母親房屋抵債租賃合同是不是有效,視情況而定:兒子如未取得母親的同意或授權,其出租母親房屋爲無權代理行爲,如沒有得到母親的追認,則合同無效;反之得到母親追認的,合同則有效。
無權代理是指行爲人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爲法律行爲。
根據代理人欠缺代理權的不同情況,我國法律將無權代理分爲三種類型:
一是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包括未經他人委託授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合同、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人以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名義訂立合同等情況,如盜用單位介紹信訂立合同等。
二是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包括部分超越代理權和完全超越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前者如被代理人就訂立某一合同之代理只授予了代理人部分代理權,而保留了對該合同某些事項的決定權,代理人卻不顧該限制而爲全權代理;後者如被代理人僅授權訂立此合同,而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訂立了與此合同有一定牽連關係的彼合同;
三是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包括代理人不知其代理權消滅而繼續進行代理活動和代理人明知其代理權消滅而繼續進行代理活動。
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爲拒絕追認。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爲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爲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爲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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