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爲贈與。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係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