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法律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