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交取暖費沒有發票。物業公司暖氣費是不發票的,因爲物業公司不負責供暖的運營,無法出具發票。需所要暖氣費發票的,可以到本市的熱力公司營業廳去打印,因爲暖氣屬於熱力公司負責的。物業交取暖費實際是代業主繳納的,在物業代繳之前,業主可以要求物業繳納取暖費的時候取得發票。如果業主不放心物業,可以自行繳納取暖費,在繳納取暖費的時候要求熱力公司出具發票。
物業代收代繳只是爲業主提供一個便捷服務而已,免得業主還要請假去熱力公司繳費。但是提供便捷服務並不代表無限承擔責任。如果因爲物業的代收代繳行爲無限上綱上線的要求物業擔責,那麼物業今後不再代收代繳,對此增加麻煩的是住戶。所以如果業主覺得物業無法提供正規發票,可以自行繳納。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籤章,並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籤章,並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籤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第五條票據當事人可以委託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籤章,並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係。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籤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第十三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本法所稱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本法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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