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合同可以多長時間的免租期
租賃合同多長時間內是免租期,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協商一致後在租賃合同中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第七百二十一條【租金支付期限】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二、遲付租金,可以收回租賃物嗎
遲付租金,可收回租賃物。
承租人遲付租金,是嚴重違約行爲,出租人可以根據租賃合同約定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如要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支付逾期利息,甚至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等。
但是在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遲付租金時,出租人一般不可以直接收回租賃物,應該先向承租人催款。
催款最好是使用書面形式,既利於確保承租人可以看到催款資訊,又利於儲存催款證據。
在承租人收到催款資訊後,又未在給出的合理時間內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就可以解除租賃合同,進而收回租賃物。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且解除租賃合同後,出租人也理應再次擁有租賃物的使用權,但是一般情況下,出租人未經承租人同意不可以擅自收回租賃物。
因爲出租人擅自收回租賃物的,可能會給承租人造成損失,屆時承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了。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租賃合同的免租的期限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雙方協商一致後,在租賃合同中載明,在免租期內,承租人可以不支付租金,過了免租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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