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方式是不是可以適用於房屋租賃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有約定仲裁條款或者簽訂仲裁協議的,可以申請仲裁解決爭議。法律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因此,房屋租賃合同有約定仲裁條款或者簽訂仲裁協議的,可以申請仲裁解決爭議。但是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房屋租賃合同是不是可以單方解除
以下情形下可以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
1、出租人未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承租目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出租人交付的租賃物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三、房屋租賃合同是不是可以單方面終止
房屋租賃合同可以單方面終止。
合同的解除分爲協議解除和法定解除:在協議解除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必須都同意解除合同,才能導致合同被解除。因此,協議解除本身就意味着雙方解除,而不是單方解除。
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只要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況,那麼當事人就可以不經另一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
所以說,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租房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協議。但是,如一方違約解除合同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
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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