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事人對於租賃房屋的裝飾裝修應當怎麼處理
1、經過出租人同意對承租房屋進行裝修,當事人雙方可以先約定好裝修後的財產歸誰所有;如果出租人事後同意取得裝修後的財產,承租人可以將裝修後的財產折價轉讓給出租人。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對所出租的房屋進行裝修,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就必須先徵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要想裝修房屋一定要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則還要賠償房主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二、房屋租賃合同中的裝修該怎麼處理
承租人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應當經出租人的同意。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根據裝飾裝修是否經出租人同意、是否形成附合、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合同解除責任等不同情況,房屋租賃中的裝修有以下幾種處理:
一、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二、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三、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援;
(2)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援。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3)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四、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三、房主在房屋租賃合同期內賣房怎麼處理
房主在租賃期間內賣房的,租賃合同不受影響,承租人仍然有權繼續租賃房屋,承租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財產新的所有人繼續有效。
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並不因買賣、繼承、贈與等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而終止,承租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有權租住房屋直至租賃合同期限屆滿。
原賃合同繼續有效須滿足以下條件:
1、承租人的租賃合同必須本來有效;
2、合同期限未滿仍然有效。
原出租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後,在承租人與受讓人之間不需要另行訂立租賃合同。在所有權受讓時當然發生租賃關係。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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