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業糾紛業主物業費是否可以拒交
(一)業主拒交物業費是否基於正當理由的認定從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辯權所賴以產生的法律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中賦予一方抗辯權就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
誠實信用原則對抗辯權的指導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1、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如果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失去平衡時,應當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
2、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彼此尊重對方的利益,並建立密切的協作關係。
3、誠實信用原則允許當事人行使抗辯權,但不得濫用這項權利。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業主拒交物業費是否基於正當理由,主要透過審查業主的拒交行爲是否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作出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的“正當理由”,應當限定在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履行合同有重大瑕疵,或者業主不交費用是基於正當的、合理的理由,才能構成業主拒交的“正當理由”。
二、以下幾種情況可以拒交物業費:
1、因爲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
2、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
3、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
4、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檔案原件;
5、物業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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