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合同訴訟時效怎麼算
房屋租賃合同訴訟時效是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房屋租賃訂金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較嚴格的界定,“定金”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並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一是當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作價款。二是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定金則作爲罰則。如果是給付方違約,那麼給付方無權收回這筆錢。如果是收受方違約,則收受方應該雙倍返還。
而與“定金”一字之差的“訂金”在法律上則並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的理解上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一定要頭腦清醒,區分清楚“定金”和“訂金”,以免在消費過程中經濟受損失。
關於訂金,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爲預付款,即使認定爲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三、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是什麼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況具體如下:
1、因簽訂合同主體不適格致使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無權代理人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越權代理人簽訂又未經追認的房屋租賃合同。
2、因租賃的房屋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致使服務租賃合同無效。
(1)違法違章建築的租賃合同無效:違法違章建築物的租賃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合法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①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
②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
③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
④必需經由公安消防機構驗收的房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的房屋;
(2)房屋租賃期限過長: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3)共有房屋的無效:共有房屋的出租在共有人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應當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則所訂租賃合同在共有人不予追認的情況下將被認定無效
(4)房屋轉租的無效情形: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擅自將房屋轉租,出租人有主張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簽訂的轉租合同無效。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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