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優先承租權是不是是法定權利
優先承租權不是法定權利,優先購買權纔是承租人的法定權利。所謂優先承租權,指租賃合同到期後,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權利。我國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對於優先承租權並沒有規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承租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出租人同意轉租。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民法典承租人是不是能否設定地役權
承租人不可以設立地役權。承租人爲不動產使用人,而地役權只能由不動產所有人設立。地役權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經營自己的土地的權利,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地役權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
地役權的存續期限一般最長是70年。雖然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而我國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爲70年。
地役權消滅的原因如下:
1.土地滅失。土地滅失是任何以土地爲標的的物權消滅的原因,但地役權不但因爲作爲其標的物的土地(供役地)滅失時消滅,而且地役權也因需役地的滅失而消滅。
2.目的事實不能。設定地役權的目的事實上不能實現,即供役地事實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時,地役權消滅。例如,汲水地役權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滅。
3.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關係。地役權因供役地權利人解除地役權關係而消滅:第一,地役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第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4.拋棄。地役權人如將其地役權拋棄,供役地則因之恢復其無負擔的狀態,地役權歸於消滅;但如果是有償的地役權,地役權人拋棄地役權後,仍應支付地役權全部期間的租金。
5.存續期間的屆滿或其他預定事由的發生。地役權如有存續期間,因期間的屆滿而消滅。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條,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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