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否是享有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是否是享有優先購買權
承租人是否是享有優先購買權
1、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出租人欲出賣作爲租賃標的物的房屋時承租人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購買,並應當於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的十五日內作出明確表示。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