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按揭房產證是否完全產權
民法典規定,按揭購買房屋時,購房者將房屋抵押給銀行,所以在還清借款前,購房者未取得房屋的完整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抵押人,債權人爲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爲抵押財產。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按揭買房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實際操作經驗,購房者在辦理購房按揭貸款時應當提前如下材料:
(一)個人住房借款申請書;
(二)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如身份證件複印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境外、國外自然人爲護照、探親證、返鄉證等居留證件或其他身份證件);
(三)經辦行認可的有權部門出具的借款人穩定經濟收入證明或其他償債能力證明資料;
(四)合法的購買住房合同、協議及相關批准檔案;
(五)抵押物或質押權利清單及權屬證明檔案,有處分權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貸款行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書;
(六)保證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七)銀行的存款單據、憑證式國債單據等借款人擬提供給貸款行質押的有價證券;
(八)借款人用於購買住房的自籌資金的有關證明;
(九)房屋銷(預)售許可證或樓盤的房地產權證(現房)(複印件);
(十)如果借款人的配偶與其共同申請借款,借款申請書上還要填寫清楚配偶的有關情況,並出示結婚證和戶口簿等;
(十一)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檔案和資料。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按揭購房是屬於抵押的方式,購房者支付首付款後,將房屋抵押給銀行,取得銀行借款,在還清銀行借款前,購房者未取得房屋完整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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