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租房合同在什麼條件下解除合同
民法典規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出現法定情形的情況下,如不按約定使用房屋、不支付租金等,可以解除租賃合同。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一條【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責任】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對租賃物轉租】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違反支付租金義務的法律後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四條【非承租人構成根本性違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賃物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賃物權屬有爭議;
(三)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出現租賃人未按約定使用租賃物、未經同意轉租房屋等法定情形時,可以單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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