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以房抵債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權
房屋所有權是以登記爲準的,所以以房抵債的,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後,債權人就取得房屋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一十四條【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時間】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二、如何處理
房產抵押糾紛
(一)房屋先出售後抵押,購房者與抵押權人利益衝突如何處理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成立後,出賣人在標的房屋上設定了抵押權,購房購房者起訴請求取得房屋產權的,可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1、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登記,經登記的抵押權具有物權效力,可以對抗購房購房者的權利,也就是房屋的抵押權要大於購房者的權利。
但如果購房者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明知該房屋已出售,而後爲實現債權設定抵押權的,惡意損害第三人的行爲不受法律保護。
2、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已經登記後,出賣人就該房屋向他人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不能對抗購房者的請求權。
(二)房屋先設定抵押後又出售,購房者與抵押權人利益衝突如何處理
房屋設定抵押權並經登記後,出賣人將該房屋又予以出售,涉及抵押權與購房者權益衝突的有以下兩種情形:
1、如果出賣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購房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情況,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權人可主張房屋轉讓行爲無效。
2、如果出賣人已通知抵押權人的,對該物的處分已獲得抵押權人的同意,抵押權人可提前實現其債權;
如果已告知購房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情況,購房人仍然買受的,屬於買收人自願承擔風險,法律上也不保護這種情形。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所以債務人以房抵債,債權人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後,債權人就取得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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