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房屋甲醛嚴重超標如何處理
租賃房屋甲醛嚴重超標,對承租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並且要求出租人進行賠償。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
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二、如何去處理房屋租賃糾紛
解決房屋租賃糾紛的方式主要有四種,即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
1.和解解決糾紛是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解決機制中最常用的一種方式,是指房屋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透過口頭或書面的形式進行協商,互相妥協和讓步,最終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但和解所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
2.房屋租賃合同買賣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自願的前提下,去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3.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交易雙方還可以在購房合同中約定,一旦產生糾紛,將由某仲裁機構進行管轄。需要注意的是,雙方將爭議提交給所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的,法院在這裏就沒有管轄權了。另外,向人民法院起訴時,需要注意三年訴訟時效,超出此期限,則失去勝訴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房屋租賃合同中的裝修如何處理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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