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二手房買賣要求過戶是否有時效
民法典對二手房買賣是否有時間限制沒有作出規定,而二手房交易沒有時間限制的,但交易完成後,應該在30天內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檔案、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字等資訊。第二十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二手房交易如何防範風險
(一)確認房主:
覈實真實身份。
簽訂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是買賣雙方檢查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購房者覈實房主的身份、業主證件的真實性和其與業主身份的一致性,尤其是在買賣雙方自己進行交易而沒有第三方作爲居間擔保的情況下,以防止不法之人假造房主身份證和房屋產權證進行欺詐,最大限度地規避資金風險。
購房者可以委託專業律師驗證賣方的真實身份,確認房屋產權無糾紛,對交易行爲進行制約。
(二)確定房屋是否有歷史遺留問題。
如欠費或相應協議,這是買方所應關注的房屋本身附屬問題,屬於“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條款;
交接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時間的明確是清晰劃分責任的關鍵。
如果是公房交易,物業、供暖等費用的繳納時間和標準,原房主的單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賣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買方需要簽署的協議等,也都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
(三)明確付款方式。
購買二手房付款方式由買賣雙方協商決定,一般有一次性付款和按揭貸款兩種方式。
買賣雙方的規避風險意識形成了“賣方不願先過戶,買方不願先付款”的交易現狀,在實際操作中,買方可將房款分爲首付和尾款兩部分在不同時間段打給房主,而尾款的支付時間有賴於房產過戶的日期,爲此買方有權利知道房產的過戶時間。
(四)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時間。
這是買賣雙方比較關心的合同條款之一。
雖然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主觀上都希望能夠履行義務,順利完成交易,但因爲房產交易複雜且金額較大,有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狀況,而導致違約行爲的產生。
爲了避免以後出現扯皮現象,簽署合同時就要明確寫清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以及違約金的償付金額和時間,遵循的原則就是雙方責權利對等。
實踐中,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比例一般都有明確的條款註明,但對於償付時間卻沒有具體約定,這會導致違約方據此拖延支付時間,使條款的實際約束力和執行力下降。
合同中應加入“賣方在實際交房之日起多少日內向買方支付違約金”這樣的條款,以確保合同條款的最終落實。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對二手房買賣是否有時間限制沒有作出規定,而二手房交易沒有時間限制的,但交易完成後,應該在30天內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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