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沒有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合同備案只是行政流程,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爲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
(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如何處理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援,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爲三個月。
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只要房屋買賣合同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情況下訂立,且不存在違法行爲的,即使沒有備案,房屋買賣合同也是有效的,雙方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付房屋及支付房屋價款等義務,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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