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土地抵押需要哪些準備工作

進行土地抵押需要哪些準備工作

在我國,根據國情規定,我國的土地我們只有使用權,是可以進行土地的使用和處分。爲了加強對於土地的資源的合理配置,我國的土地流轉等規定也是十分健全的,我國的土地還可以在需要的過程中可以按照一定的規定來進行抵押,但是很多人不瞭解進行土地抵押需要哪些準備工作?一起看下文了解一下吧。

一、進行土地抵押需要哪些準備工作

1、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以初始土地登記作爲前提,領取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租賃、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同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3、土地使用權抵押應當進行地價評估。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抵押權人認可並經國土管理部門確認後,發放確認檔案,並批准抵押

(2)以劃撥、出租、入股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按不同的用途、性質實行差額抵押,由抵押人委託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發放確認檔案並批准抵押,覈定出讓金數額後,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4、抵押人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抵押許可證》。土地管理部門在《抵押許可證》上應根據不同的用地性質規定該宗地抵押率,最高抵押金額。同時在《抵押許可證》上註明“本證僅作爲可以抵押之證明,在貸款,抵押協議簽訂後,應到國土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未經登記的抵押行爲無效”這一限制性條款。

二、土地抵押登記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一)抵押登記

1、《土地他項權利(抵押)登記申請書》(需蓋公章)

2、①國有劃撥土地和集體土地,須提交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校對後交複印件)②國有出讓土地,如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交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原件校對後交複印件)③國有出讓土地如尚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須提供國有土地使用證,若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投入須達到開發投資總額100%後才能抵押的,還須提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與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原件校對後交複印件);若原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投入須達到開發投資總額25%後才能抵押的,還須提供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原件校對後交複印件),及投入已達到25%(不含地價款)的有關證明

3、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4、土地價格評估報告或作價協議書,劃撥土地必須提交經國土部門確認及覈定補繳的土地出讓金數額的評估報告(原件校對後交複印件)

5、抵押權人的單位證照、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可由抵押權人蓋公章證明爲原件複印件)

6、抵押人單位證照、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原件校對後交複印件)及抵押人法人身份證明

7、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委託他人辦理抵押登記的,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校對後交複印件)

8、以房地產開發用地抵押的,提交抵押雙方鑑證的房屋預售情況說明

9、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提交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證明

10、抵押權人爲非金融機構的,其抵押借款行爲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並提交有關批准檔案(原件校對後交複印件)

11、如土地使用證與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坐落不合的,需提供地名辦或當地街道辦事處的有關證明。

(二)抵押注銷登記

1、《土地抵押注銷登記申請書》(需蓋公章)

2、土地他項權利證書或土地抵押登記證明書

3、抵押人單位證照、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件(原件校對後交複印件)

4、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原件校對後交複印件)

5、土地使用證(如原土地證書壓存我局的不需提供)

6、如土地他項權利證書或土地抵押登記證明書已遺失的,需提供銀行遺失公告的登報樣本。

注:以上材料未說明爲複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

綜上所述,當我們進行土地抵押的過程中,一定要領取土地的使用證,除此之外,如果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是劃撥,租賃或者入股的方式,那麼我們在抵押的過程中一定要連同建築物一起抵押,最重要的事情是我們在進行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過程中,一定要向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抵押申請,領取抵押的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