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承租方是否有業主權利
房屋的承租是用益物權人,享有業主的部分權利,如佔有、使用、收益權利。與所有權相比,承租人不享有處分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的定義】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二、承租人在承租期間可以享有的權利
1、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租賃合同解除後,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現存的增加價值部分償還支出的費用;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5、在租賃期間因佔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因第三人主張權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9、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產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承租人承租房屋後,是房屋的用益物權人,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用益物權與所有權相比,承租人不享有房屋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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