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繳納是預繳。《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一)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